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在不知男方借款用途、什么时候借的情况下,离婚时女方可以不用承担债务吗?(当时...

2025-06-24 03: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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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由于男方的借款女方并不知情,也未用在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中。故离婚时女方无需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回答2: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能证明借款人在借款时声明是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在不知该债务的情况下,且该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责任一方在离婚后,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要求赔偿该笔财产!

回答3:

若你能够证明
(1)债权人与男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男方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约定财产个人所有制,债权人明知这个约定的)。
以上2种情况,女方可以不用承担债务。

回答4:

如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用于家庭开支,为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如非上条且无法说明用处,女方可以不用承担

回答5:

女方不用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