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 中小板也改了,“鼓励”变“应当”了。中小板6号备忘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拟任董事会秘书不符合此项规定的,本所在审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时,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提出异议,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这个无所谓,但中小板要求必须是董事、财务负责人、副总,三者必居其一,主板没要求,但实践中已经向中小板靠拢。
请解释一下为什么是“应当”,一个“应当”就会把一些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升迁做董秘的路给封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