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转让出去了,要解雇我们,但是我没有签合同,公司也没有提前通知我们,公司应该给我怎样的赔偿?

2025-06-26 05:30: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一、公司违反规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三、正常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你的法定权益,你必须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先跟公司协商赔偿或补偿的事宜,最好是进行一下录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答2: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3:

公司解雇是要支付员工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的细节,可以在律伴平台了解。

回答4:

想想办法证明你的劳务关系,然后才能谈赔偿

回答5:

六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