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天理何在,法律何在,楼主就是一个法盲,莱山一中的行为合理合法,不要总是扮演弱者博人同情,原告进入学校工作,说白了就是帮工(说的好听点叫义工)性质,你原告在工作期间不像学校提出签合同,转为正式员工,等到了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提出来,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大家应该都明白。而且你原告在给学校打工期间,学校并没有扣除原告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这就更加没道理让学校在原告退休后补齐所有社保费用了。这桩案子,放到哪里,学校都站的住脚啊。至于你原告说的什么连续上班,加班不给加班费,这也是你自愿的,或者根本就是包含在学校给你的工资里面的,但这也绝不可能成为学校要帮一个帮工缴纳社保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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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没签用工合同,当然不用替你上社保。再说就算上保险,以原告当时的年龄就已经是50岁了,用人单位还要替你先补缴5个先,用人单位也不是傻子,这样做出力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