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人士解答:公司在试用期要到期辞退合法吗?

2025-06-26 10:39:5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81条规定把劳动合同要到手。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回答2:

你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第一,约定工资问题,面谈的是口头约定,事后无法证明,而书面劳动合同是可查的证据,所以口头和书面两者冲突时,只能依据书面的。就是说,口头约定的没用;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给你一份合同。

第三,实际工作中双休变单休的问题,仍要以合同为准,不管单休还是双休,休息日加班应付双倍工资;

第四,这个公司所谓不能转正,其实就是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以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迟到四次)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以这种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这也是现在许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由于没有法定的标准即何谓“严重违反”,所以这一招许多公司都在用,如果进行劳动仲裁,也不好界定。除非他们公司有内部规定,规定多长时间迟到一次算严重违反规定,这个一般没有。

第五,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你的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第六,如果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购买工作服,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章。这属于公司单方对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约定的变更。按照劳动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强令购买工作服,是违法的。

说这么多,总结一下吧。按这个公司的本意,你得不到补偿。由于你所谓的违反规定明显较轻,但和公司商议感觉解决不了。建议你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一下,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也许在调解处理中,你多少可以得到一些补偿

回答3:

合法的

回答4:

劳动合同合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