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四车道车速为:(从左至右)第一车道:100-120km/h(一般只针对乘用车);第二车道:80-100km/h;第三车道:60-100km/h;第四车道:应急车道。高速公路另有规定的,应当在高速公路上标明车道速度,以路面标定为准。高速公路应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00km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规定的速度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