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2025-06-28 13:48:5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在2009年之前购入的 适用4%减半征收,在2009年之后购入的 适用17%正常计算

回答2:

兄弟你搞懂没有,搞懂跟我说一下

回答3:

这个增值税条例上有明确,旧货是指具有二次流通价值的物品

回答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含应税固定资产),购买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买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财税(2014)57号文件。

回答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