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选举方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方式。
我国选举方式从选民角度看,分为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从被选举人角度看,分为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